□《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出台
□《关于下放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废止
□农民工文化程度最低限———初中
本报讯日前,北京市劳动局下发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在本市农村招工后,需到该农村劳动者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录手续。同时对招工的农村劳动者规定了最低文化程度———初中。《办法》自1999年1月1日始执行,同时废止1992年下发的《关于下放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办法》规定:根据本市“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有关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建立审批制度。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前,应持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合法人证明和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申请到有关市、区、县劳动局核批。同时,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村劳动力后,应在30天内持批准证明、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到该农村劳动者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由区县劳动局在《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上加盖审核印章。
《通知》同时对劳动合同、保险和劳动纠纷的仲裁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附则中同时提醒在《办法》执行前未办理审批和招用手续的用人单位,即在3月31日前按《办法》规定补办手续。